广西答复列表_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扣除_请问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土地款,产生的土地出让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土地款收款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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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2023053134702494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咨询内容:请问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土地款,产生的土地出让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土地款收款单位为政府部门,1.有人认为应该按照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来处理,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也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合同违约的性质来处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该事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咨询人:梁**
咨询时间:2023-05-31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06-0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附件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税收滞纳金以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等不得在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等。若您支付的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下的合同违约金、滞纳金,则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初步判断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土地款,产生的土地出让违约金、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