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私人汽车租赁发票开具_如题,租赁私人汽车,手机app可否开发票?发票应开何种名称?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2015
受理号:2023092414292075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私人汽车租赁发票开具
咨询内容:如题,租赁私人汽车,手机app可否开发票?发票应开何种名称?
咨询人:卫**
咨询时间:2023-09-24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09-2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出租私人车辆应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代开发票,目前手机APP的发票代开功能不支持选择该服务类别,建议前往广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登陆办理,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