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关于信用评级_某企业2020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无法在其总部所在省的省级税务局官网和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对外公示的名单中查询到。其提供了非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一份2020…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2042
受理号:2023100525191578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关于信用评级
咨询内容:某企业2020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无法在其总部所在省的省级税务局官网和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对外公示的名单中查询到。其提供了非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一份2020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评价结果的截图。请问:1、是否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县级或以上)税务机关才是有权对该企业做信用评价的主管税务机关?2、其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如果在2023年以函件的形式单独为该企业出具一个证明,但未经层报至税务总局,也未依法公示并不可对外公开查询,这份证明是否有效?
咨询人:林**
咨询时间:2023-10-05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10-1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由广西区税务局负责统筹,各市、县(区)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
纳税信用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信用管理的联络、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按照税务机关初评、A级纳税人公示、税务机关确定等步骤进行。
(一)税务机关初评。由税务机关审核已采集的纳税信用信息,对纳税人纳税信用进行初步评价。
(二)A级纳税人公示。对初步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税务机关确定。由县级税务局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级别。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按纳税申报年度评价,每年1月启动,具体启动时间由各市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确定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并在广西区税务局门户网站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每年4月公开、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第二十条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纳税人所属县级税务机关确定,通过广西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2、根据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
申请查询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和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查询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委托授权书。
广西地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对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纳税信用证明,按上述规定进行开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查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