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_有限合伙企业下原有合伙人:A1有限公司(出资份额0.1万元)、B1有限公司(出资份额30万元)。变更为新合伙人:A2自然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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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2024013030153751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咨询内容:有限合伙企业下原有合伙人:A1有限公司(出资份额0.1万元)、B1有限公司(出资份额30万元)。变更为新合伙人:A2自然人(出资份额0.1万元)、B1有限公司(出资份额30万元)。由于A1尚未实际出资,故A1、A2根据《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协议约定此项变更A2无须支付A1相关费用。请问A1有限公司、A2自然人就此项变更是否需要申报印花税?
咨询人:马**
咨询时间:2024-01-3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2-0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因此,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不包括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书据,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