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租房和房贷专项扣除问题_本人是19年12月购买期房,21年12月初交房,12月21日取得房产证。此前因为是购房开始就必须按照房贷提交专项扣除。所以交房前虽然一直租房却按房贷…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3672
受理号:2024030615013761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租房和房贷专项扣除问题
咨询内容:本人是19年12月购买期房,21年12月初交房,12月21日取得房产证。此前因为是购房开始就必须按照房贷提交专项扣除。所以交房前虽然一直租房却按房贷抵扣。现想咨询2个问题,问题1:是否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前,都可以选择申请按照租房进行抵扣。问题2:此前20-21年因为已经按照房贷申请进行抵扣,现阶段是否可以更正。将20-21年房贷抵扣作废,重新申请按照租房进行抵扣进行年度汇算申请退税。
咨询人:包**
咨询时间:2024-03-06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3-12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因此,如果没有缴纳契税且没有房产证之前的,可以填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若是缴纳了契税或者办理房产证,从缴了契税或者办房产证开始的月份就不能扣除租金了。并且需要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您在之前年度,如未缴纳契税或者办理房产证,需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可选择作废此前月份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按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生效的月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再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假如您2021年12月份缴纳的契税,那么您可以填1-11月份住房租金扣除,12月份不能填写住房租金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如您2020年和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多缴的情况,可以退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