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个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息、在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_个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息、在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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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2024030973032410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个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息、在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咨询内容:个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息、在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咨询人:李**
咨询时间:2024-03-0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3-1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件的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