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港口企业的港口码头(泊位)用地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何办理减免,是否需要做减免备案?_在[89]国税地字第12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广西纳税咨询答复列表
2024-03-14
来源:广西省税务局

广西答复列表_港口企业的港口码头(泊位)用地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何办理减免,是否需要做减免备案?_在[89]国税地字第12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3686

受理号:2024030988046850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港口企业的港口码头(泊位)用地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何办理减免,是否需要做减免备案?

咨询内容:在[89]国税地字第12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请问企业的港口码头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如果属于的话,企业应该如何办理免税手续,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咨询人:王**

咨询时间:2024-03-0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3-1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规定:“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该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该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是针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请您判断是否符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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