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个体税务申报_A成立了个个体户,同时又在公司任职申报了个税,想问下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申报会跟公司申报的个税有什么区别,要一起汇总做汇算清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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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2024030926688130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个体税务申报
咨询内容:A成立了个个体户,同时又在公司任职申报了个税,想问下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申报会跟公司申报的个税有什么区别,要一起汇总做汇算清缴的吗
咨询人:梁**
咨询时间:2024-03-0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3-1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以上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定义。
二、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不需要和您在公司任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汇总。但您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