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3-03-10 19:50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标题: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容: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姓名:甄世伟
提问时间:2023-03-09
状态:已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答复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回复时间: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