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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请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收回部分应当计入哪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
请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收回部分应当计入哪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办件编号:LYHF20230914
提交时间:2023-09-1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3-09-14 14:21:17
附件: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