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留言回复_请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

辽宁留言回复
2023-09-14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网址: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3/9/14/art_1960_585.html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请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收回部分应当计入哪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

请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收回部分应当计入哪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办件编号:LYHF20230914

提交时间:2023-09-1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3-09-14 14:21:17

附件: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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