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留言回复_请问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多少元?

辽宁留言回复
2023-09-21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网址: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3/9/21/art_1960_586.html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请问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多少元?

内容:

请问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多少元?

办件编号:LYHF20230921

提交时间:2023-09-2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规定: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3-09-21 14:30:14

附件: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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