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3/11/2/art_1960_591.html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请问企业当年发生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以后年度取得了,应该在哪个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内容:
请问企业当年发生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以后年度取得了,应该在哪个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件编号:LYHF20231102
提交时间:2023-11-0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3-11-02 10:31:19
附件: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