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纳税咨询_利息发票开具难。_公司注册于拉萨柳梧新区,18年因业务收到借款利息,并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公司在税局申请发票时,被告知公司无资金拆借或贷款的经营范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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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利息发票开具难。
内容:公司注册于拉萨柳梧新区,18年因业务收到借款利息,并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公司在税局申请发票时,被告知公司无资金拆借或贷款的经营范围,税局要求公司先去工商办理变更,但我公司不是非银金融机构,所以无法按照税局要求增加经营范围。公司向税局申请代开的请求也被驳回。请问: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我们是否可以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请明示。
附件:无附件
办件分类: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NS20190500328
提交时间:2019-05-05 09:25:2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答复机构: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复时间:2019-08-22 12:16
附 件: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