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问】一次预收一年或几年的房租,房产税是否可以分期申报?
咨询人: 邹工
咨询时间:2023-11-06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11-08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经转办,对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房产税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于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仍一次性按照租金全额征收房产税。采取一次性申报,主要是从政策规定和方便纳税人出发的,如果纳税人坚持按照季度、月度申报房产税的,也可以允许纳税人自行按期申报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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