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甲酒店免费为员工提供三餐和住宿服务,早、中、晚三餐均有员工餐,也有员工宿舍,员工如果放弃甲酒店提供的免费三餐和住宿服务,甲酒店不予补偿。请问:甲酒店为员工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甲酒店为员工提供的免费餐饮和住宿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被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