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所属地 | 青岛 |
留言时间 | 2023-4-3 |
标题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内容 | 已知销售农产品(生猪肉可)可免征增值税 1.那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收到个体户或公司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票或者专票是否可以按照买价和9%税率进行抵扣?2.生肉屠宰企业开具的普票或者专票,一般纳税人购买方是否可以按照买价和9%税率进行抵扣? |
答复机构 | 货物和劳务税处 |
答复时间 | 2023-4-3 |
答复内容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