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其他公司股息红利投资分红收益,是否免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其他公司股息红利投资分红收益,是否免税?即如下图公司C通过合伙企业B取得公司A分红,是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笔者提示:不能享受,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一致,理由是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不属于直接投资。
北京:内地企业通过香港 SPV 购买 H 股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 不属于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河南: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法人企业分得投资分红,因不属于直接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河南官方解答)
湖北: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湖北官方解答)
浙江: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浙江官方解答)
福建:因此,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并非其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福建官方解答)
广州、佛山:广州、佛山等地则对这部分收益仍然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享受免税待遇。(广州金融发展形势与展望2019_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海南官方解答)
厦门: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 因此,法人合伙人A、B、C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厦门官方解答)
青岛: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青岛官方解答)
争议:
该问题曾确实出现过争议,有地方认为“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但目前口径已经趋于不再免税。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州金融发展形势与展望2019》曾提到“对于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各地税务部门适用的税目、税率差异也较大。北京、深圳、重庆等地明确规定这类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广州、佛山等地则对这部分收益仍然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享受免税待遇。”
《广州金融发展形势与展望2019》中提到北京、深圳、重庆口径,我们先看一下北京口径。
北京市金融办于2009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但是《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提到,内地企业通过香港 SPV 购买 H 股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 不属于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我们再看一下深圳口径。
深圳市人民政府也于2010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三)项曾经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但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2月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明确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的要求,我市《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10年7月9日下发)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印发即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重庆口径未查阅到相关内容。
地区 | 口径 | 官方链接 | 原文 |
北京 | 不免税 |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 通过SPV(特殊目的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通过香港 SPV(特殊目的公司)购买在港交所上市的居民企业 H 股票,选择以电子化股票持有,根据港交所规则, 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册上是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存在, 此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符合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股 息红利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在港交所上市的居民企业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内地企业通过香港 SPV 购买 H 股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 不属于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
河南 | 不免税 | 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合伙企业将对外投资收益分给法人合伙人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 合伙企业将对外投资收益分给法人合伙人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cb974c600e34b37b991c04d1f84a3ca 问题名称: 合伙企业将对外投资收益分给法人合伙人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21-09-02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股息红利后再按比例分给我司,请问我司取得的该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9-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法人企业分得投资分红,因不属于直接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湖北 | 不免税 | 湖北留言平台_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可以免税,那么有限公司A分红到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的股东是有限公司C,这家有限公司C收到分红,要交税吗? | 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可以免税,那么有限公司A分红到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的股东是有限公司C,这家有限公司C收到分红,要交税吗? 咨询人:待业-天空( 咨询时间:2023-03-16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03-17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经转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
浙江 | 不免税 | 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法人合伙人收到合伙企业的分红如何纳税?_合伙企业A从事投资业务,2023年收到被投资企业(系有限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分给法人合伙人B 50万,法人合伙人针对取得… | 法人合伙人收到合伙企业的分红如何纳税?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02f9045d31841748b978f444ccbf75b 留言时间:2024-07-26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A从事投资业务,2023年收到被投资企业(系有限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分给法人合伙人B 50万,法人合伙人针对取得的50万分红款如何纳税: 1、合伙企业A先把100万分红计入合伙企业的所得,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后,计算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分配给法人合伙人B,B根据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法人合伙人B直接根据分得的5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法人合伙人免税。 老师,上述三种思路,哪种正确,具体依据是?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8-0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
福建 | 不免税 | 陕西纳税人学堂_福建国税_A公司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企业投资境内某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分配给A公司,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 A公司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企业投资境内某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分配给A公司,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438435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国税 发布日期:2018-06-12 尊敬的纳税人: |
海南 | 不免税 | 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_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法人股东,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吗? | 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法人股东,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522355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11-22 尊敬的纳税人: |
厦门 | 不免税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投资分红收益 | 投资分红收益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ac6adc76d28475aa2ffad4a6131f0e3 问题名称: 投资分红收益 留言时间:2019-05-23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A基金公司牵头B,C公司成立一家合伙企业D(D的实际管理人是A基金公司的关联方),并通过该合伙企业D投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E,D将从E处取得的分红分配给其合伙人A,B,C.请问,A,B,C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5-24 答复内容: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 因此,法人合伙人A、B、C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青岛 | 不免税 | 青岛留言公开_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_我公司为法人企业(A公司),作为合伙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有限合伙企业(B企业),并由B企业投资成立了房地产公司(居民企业C公司)。C公司 | 青岛留言公开_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_我公司为法人企业(A公司),作为合伙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有限合伙企业(B企业),并由B企业投资成立了房地产公司(居民企业C公司)。C公司 发布时间: 2019-02-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纳税人所属地:青岛 留言时间:2018-12-25 标题: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内容:我公司为法人企业(A公司),作为合伙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有限合伙企业(B企业),并由B企业投资成立了房地产公司(居民企业C公司)。C公司盈利后,向有限合伙B企业分配税后利润1亿元,有限合伙B企业就该1亿元税后利润再向包括A公司在内的合伙人 答复机构:企业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2019-1-14 答复内容: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4年1月18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