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留言公开_港澳通行证缴费发票是否可以报销

厦门税务
2023-09-20
来源:厦门税务

港澳通行证缴费发票是否可以报销

发布日期:2023-09-20 12:59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3-09-15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安排我去香港出差办业务,相关费用均可报销。其中办理港澳通行证开的财政收据交款人为我个人的姓名,公司给我报销的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进行纳税调整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9-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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