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留言公开_境外纸质账单丢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根据电子扫描件入账并进行税前抵扣?

厦门税务
2023-05-17
来源:厦门税务

境外纸质账单丢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根据电子扫描件入账并进行税前抵扣?

发布日期:2023-05-17 17:30来源:厦门税务

境外纸质账单丢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根据电子扫描件入账并进行税前抵扣?

留言时间:2023-05-11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获取的境外纸质账单原件在传递时不慎丢失,是否可以凭借纸质账单原件扫描的电子件进行会计核算及税前抵扣?谢谢!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5-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您有特殊情况,可携带具体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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