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留言公开_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烟酒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税务
2023-09-25
来源:厦门税务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烟酒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日期:2023-09-25 10:01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3-09-21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烟酒是给企业(购买方),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根据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条,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买方为企业也不得开具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9-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阅读11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