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
发布日期:2023-06-14 15:37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3-06-02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317号)指出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范围是全体职工。目前,在统计年报、财务决算报表、职工薪酬会计准则有关解释口径中,企业在岗职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请问,企业开支职工教育经费时,全体职工的范围除包括与本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是否可包含劳务派遣用工?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