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2366网上留言_企业购买预付卡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江苏税务
2023-10-11
来源:江苏12366网上留言

企业购买预付卡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留言时间:2023-10-09

纳税人所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

江苏省税务局:
请问制造企业向预付卡销售企业购买预付卡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0-11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单位购买充值卡送给客户,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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