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税务自查时我们补缴了以前年度未申报的部分增值税和相关的教育费附加,请问补缴教育费附加而附带的滞纳金我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咨询人:李涛
咨询时间:2023-10-24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10-24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教育费附加不缴纳滞纳金。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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