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留言平台_我公司为城市燃气企业,居民在我公司预存天然气款时可否开具不征税发票

湖北留言平台
2023-10-25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我公司为城市燃气企业,居民在我公司预存天然气款时可否开具不征税发票

咨询人:Day. By. Day(

咨询时间:2023-10-24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10-25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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