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征收政策咨询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天然的石料、或废石购买回来后,进行破碎后供应给工地或者需要石料的客户,是否能够享受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票系统选择编码10205040403,建设用卵石、碎石是否正确。简易征收文件中的销售自产是要求每个环节都是自产吗。然后我们作为石料的采购方、破碎后的石料的销售方是否需要承担除增值税以外的资源税,谢谢。
咨询人:贺远芳
咨询时间:2023-10-30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11-02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资源税,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六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二条规定,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砂石、石灰岩、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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