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_【以案说法】银行消费积分奖励费用列支问题

上海税务
2015-05-27
来源:上海税务

【以案说法】银行消费积分奖励费用列支问题

上海税务

发布日期:2015-05-27

H银行信用卡中心推出积分换礼,但部分客户并未兑换,该部分未兑换积分对应费用累计4900多万。财务直接将其税前列支且未做税前调增,被责成补缴企业所得税1200多万。税官提醒:未使用的预提费用需要在汇算清缴前进行调增,财务朋友们要注意喽。

  案情概况:

  H商业银行是一家综合性城市商业银行,为扩展业务,银行销售部门推出持卡客户积分制度,客户可以使用银行给予的积分在银行的积分商城换购一系列产品。在一次专项检查中,税务稽查员发现截止2013年12月31日,该银行信用卡中心预提但客户未兑换的消费积分奖励费用累计4900多万元。财务部门将其直接列支在营业费用中,且未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故责成该行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1200多万元。

  案情分析:

  H银行财务人员认为,作为一项销售政策,银行并不能提前预测客户积分兑换的量,故一般会根据上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一定的预测,并据此预提足够的费用购买相应的兑换产品。客户没有兑换,并不代表该业务结束,除非过期,在有效期内客户可以随时进行兑换。所以财务部门未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稽查员做出解释: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对于银行客户积分兑换费用,只能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额度予以税前列支,没有兑换的部分依然是准备金性质,准备金支出应该核定后才能税前列支,而核定可以列支的准备金是有范围的,企业不能任意将准备金直接作为费用列支。对于这类预提而又未使用的费用,税务局一般会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处理。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责成H银行补缴企业所得税1200多万元。

  税官建议:

  在稽查实务中发现,预提费用未使用部分直接税前列支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财务人员往往忽视这个问题。建议财务朋友们关注这个问题,如果有未使用且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一定要记得在汇算清缴前调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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