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_3个典型的IPO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案例与分析

冉军团队
2023-03-15
来源:冉军

3个典型的IPO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案例与分析

冉军

发布日期:2023-03-15

前言

为了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 IPO 企业而言,合理利用此项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然而,如果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或者滥用政策,将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情况严重的可能会影响上市进程。

对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 IPO 企业,应主动关注 IPO 审核中的重点涉税案例,做到税务风险自查。本文总结了 3 个典型案例,旨在为 IPO 企业税务合规提供借鉴参考。

IPO企业的3个典型涉税案例——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

在 IPO 问询中,对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关注频次较高的问题主要有 “软件定价是否合理、经营成果是否对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存在依赖、不征税收入是否规范处理” 等问题。笔者依据 3 个 IPO 企业的典型案例,结合大量的实务经验来分析探讨。

(一)软件定价合理性案例与分析

●典型案例1-维嘉科技

苏州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维嘉科技)回复的IPO第二轮审核问询中包含以下问题:

(1)公司产品中硬件和软件分别定价的原因及考虑;

(2)软件产品定价的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对同一产品的软件是否存在价格不一致的情形、原因及合理性;

(3)是否存在通过调整或虚增产品中软件价格获取增值税退税的情形。

●案例分析

针对以上审核问询,维嘉科技有 3 点回复:

(1)公司依据财税〔2011〕 100 号文件规定,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对软硬件分别进行定价;

(2)公司对所有嵌入式软件产品采用一致的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其中硬件设备的销售收入按硬件生产成本加成 10%计算而得。同一产品的软件定价仅受到整体产品定价及硬件生产成本波动(即产品毛利率)影响,软件产品定价因此而被动波动,在定价方式上不存在实质差异。

(3)公司相关软件著作权均已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软件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退税金额计算准确。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中告知 “该纳税人在查询所属期间内暂未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 “该纳税人在查询所属期间未发现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公司享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合法合规,不存在通过调整或虚增产品中软件价格获取增值税退税的情形。

上述案例的核心点在于软件定价是否合理,有无通过虚增软件价格获取增值税退税的情形,这个问题在关联交易的母子公司之间更值得关注。

笔者建议:

在实务中,IPO 企业的子公司向其销售软件产品,IPO 企业通过载体将软件配置在硬件设备中对外出售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子公司作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主体,对母公司的软件售价尤其要保持合理性和公允性。此外,如果母公司从子公司采购的软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造,仅仅只是多了一道组装配置的流程,是不能与子公司叠加享受同一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

(二)经营成果对即征即退优惠存在依赖的案例与分析

●典型案例2-优学天下

根据深圳市优学天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优学天下)披露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 2017 年—2019 年计入当期损益的补贴金额分别为 1715.81 万元(其中即征即退 1687.17 万元)、 2273.23 万元(其中即征即退 1826.15 万元)和 2400.24 万元(其中即征即退 1993.55 万元)。

●案例分析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

通过计算可得出,优学天下 2017 年—2019 年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占各期净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 60.81%、 52.66%和 54.31%,连续 3 年均超过 5 成以上,优学天下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依赖性较强。

笔者建议:

在实务中,监管层会重点关注 IPO 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拟 IPO 企业的财务数据表面满足上市要求,在剔除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后,出现业绩欠佳、甚至亏损的局面,则很可能会因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依赖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假设剔除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后,公司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一般不会视作存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依赖问题。

(三)即征即退税款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案例与分析

●典型案例3-海天瑞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天瑞声)在IPO第四轮审核问询中被要求回复“财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表中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产生原因”。

●案例分析:

通过对海天瑞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分析得知,研发费用中未申请加计扣除的金额主要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

依据相关规定,海天瑞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由于用于支出的研发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部分研发费用也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才能有效节税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不征税收入对于 IPO 企业只是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并不是实质的税收优惠。实际上,IPO 企业可以将即征即退收入在收到时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续将即征即退收入继续用于软件研发。根据现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 100%加计扣除,对于 IPO 企业来说,更能发挥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带来的降低税负的效应。

对于 IPO 企业而言,既要充分合理地运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又要保证税务运作上的合法合规,提前规避 IPO 企业的涉税风险,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的税务环境支持。

阅读73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