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_关于送达山东润江物资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3-07-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山东润江物资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3-07-25

济南税稽告字〔2023〕14号

山东润江物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处〔202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3〕6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处〔202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3〕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处〔2023〕6号

山东润江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3MA3F5TKP4M)

我局(所)于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民营经济园)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大连盛安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239072.61元、税额合计1570642.59元,价税合计10809715.20元),已确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实,你单位已将上述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570642.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9944.98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7119.28元;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1412.84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7853.2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应补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加收率为万分之五。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七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罚〔2023〕6号

山东润江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3MA3F5TKP4M)

经我局(所)于2020年09月30日至2023年04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民营经济园 )2017年01月01 日至2017年12月31 日期间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大连盛安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239072.61元、税额合计1570642.59元,价税合计10809715.20元),已确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实,你单位已将上述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非正常户证明、企业账簿凭证复印件、协查资料及相关外调证据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之规定,你单位将取得93份不合规的发票入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570642.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944.98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680587.5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80,587.5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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