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东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08-30
福州东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218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3〕218号
福州东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DN0Y77):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7月20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为公安机关侦办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控制的成员企业之一。
(二)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走逃(失联)。
(三)你公司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
(四)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五)你公司存在明显虚列成本费用。
(六)你公司虚构交易资金流,资金回流特征明显。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检查年度向下游2户企业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88615.78元,税额:11284.22元,价税合计:799900元);向下游39户企业开具的30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5000299.41元,税额:498209.12元,价税合计:25498508.53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