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_关于送达福州轩锦鑫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23-09-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轩锦鑫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09-04

福州轩锦鑫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243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243号

福州轩锦鑫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2YCD2D12):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鼓西路306号通湖路新村1座12号A-25室店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于2个月内爆发式开票,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进项税额占总进项税额50%,进项转出形成欠税后长期不申报。

(三)你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字填列随意,与发票开具、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你公司与上游企业交易存在未付款,收到下游企业款项后立即转出无沉淀,且无水电、租金等费用支出记录。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检查年度向下游1家企业开具的57份增值税专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451097.44元,税额合计708642.56元,价税合计6159740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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