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铭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3-09-06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第 90149号送达公告
广州铭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1054547626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269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8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自编9号A栋二层223房)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增值税和相关税费方面
你单位在2013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出租房屋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取得含税租赁费、电费、物管费等收入合计49,600,893.04元,其中: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4,436,330.65元,2016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45,164,562.39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43,034,876.83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没有按规定记账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和相关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上述第1点问题,涉及你单位已实现2013年度至2021年度营业收入合计47,471,207.48元,其中: 2013年度3,680元,2014年度44,601.60元,2015年度2,050,684.20元,2016年度6,877,777.39元,2017年度7,251,160.69元,2018年度8,492,043.25元,2019年度11,583,893.10元,2020年度8,335,745.89元,2021年度2,831,621.36元,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3〕2号),你单位至今没有完整提供上述收入相应成本费用以及检查所属期间的会计账簿等资料,造成账册不齐全,至今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少缴2013年度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堤围防护费方面
你单位上述第1点问题,涉及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申报营业收入合计48,281.60元,其中:2013年3,680元,2014年44,601.60元,造成少缴堤围防护费。
(四)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在2013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分别与他人签订13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总金额为110,308,654.05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印花税。
(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在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分别向股东个人分配股息红利合计8,361,580.44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按规定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我局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3〕23号),你单位至今未改正,未按规定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相关银行提供你单位和相关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2)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打印的相关资料;(3)相关租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提供的资料;(4)从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年度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申报资料;(5)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6)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行为,是偷税。
(一)追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规定,你单位上述未申报收入结合原已申报收入计算,除2013年12月和2014年7月、2015年3月和4月外,其他各月营业税收入已超过起征点,追征你单位营业税合计225,104.05元。
(二)追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项“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5月至2020年5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租赁收入适用征收率5%,电费、管理费等分别适用征收率3%和1%(2020年3月起),2020年6月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赁收入适用税率5%,电费、管理费等适用税率13%,追征你单位2016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增值税合计2,129,685.60元。
(三)追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应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39,636.09元。
(四)追征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应追征你单位教育费附加59,844.03元。
(五)追征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应追征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39,896.07元。
(六)追征堤围防护费
根据《印发<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0〕88号)、《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59号)、《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0〕95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上述未申报收入结合你单位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原申报收入计算,除2014年1月至7月营业额不达2万元,免征堤围防护费外,追征你单位2013年12月、2014年8月至12月堤围防护费合计33.02元。
(七)追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其他行业10%-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一款“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2〕790号),你单位至今未完整提供收入相应的成本核算等会计资料,难以查账征收,因此,对你单位的应税收入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追征企业所得税,你单位税务鉴定属于“商务服务业”,按“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10%,分别处理如下:
1.你单位2013年度未申报营业收入3,680元,原申报营业收入0元,利息收入139.25元,收入总额为3,819.25元,核定所得额为381.93元,用于弥补2012年度亏损381.93元。
2.你单位2014年度未申报营业收入44,601.60元,原申报营业收入197,846.82元,利息收入218.33元,调增后收入总额为242,666.75元,核定所得额为24,266.68元,用于弥补2012年度亏损24,266.68元。
3.你单位2015年度未申报营业收入2,050,684.20元,原申报营业收入1,205,972.58元,利息收入117.48元,调增后收入总额为3,256,774.26元,核定所得额为325,677.43元,用于弥补2012年度亏损35,772.44元后,应税所得额为289,904.99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20%,2015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507,33.37元,减原已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1,221.99元,应追征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49,511.38元。
4.你单位2016年度未申报营业收入6,877,777.39元,原申报营业收入1,969,098.98元,利息收入245.96元,调增后收入总额为8,847,122.33元,核定所得额为884,712.23元,适用税率25%,2016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1,178.06元,减原已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3,945.48元,应追征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17,232.58元。
5.你单位2017年度未申报营业收入7,251,160.69元,原申报营业收入2,900,143.59元,利息收入987.20元,调增后收入总额为10,152,291.48元,核定所得额为1,015,229.15元,适用税率25%,应追征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53,807.29元。
6.你单位2018年度未申报营业收入8,492,043.25元,原申报营业收入3,542,485.68元,利息收入2,634.25元,调增后收入总额为12,037,163.18元,核定所得额为1,203,716.32元,适用税率25%,应追征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00,929.08元。
7.你单位2019年度未申报营业收入11,583,893.10元,原申报营业收入5,039,834.78元,利息收入2,460.20元,调增后收入总额为16,626,188.08元,核定所得额为1,662,618.81元,对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2019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16,261.88元,减原已申报4,690.74元,应追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11,571.14元。
8.你单位2020年度未申报营业收入8,335,745.89元,原申报营业收入7,275,664.16元,营业外收入725,143.30元,利息收入4,186.74元,调增后收入总额为16,340,740.09元,核定所得额为1,634,074.01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2020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13,407.40元,减原已申报6,001.29元,应追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07,406.11元。
9.你单位2021年度未申报营业收入2,831,621.36元,原申报营业收入7,252,785.75元,营业外收入56,977.04元,利息收入1,084.12元,调增后收入总额为10,142,468.27元,核定所得额为1,014,246.83元,对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应追征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6,424.68元。
上述合计追征你单位企业所得税1,066,882.26元。
(八)追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总金额110,308,654.05元,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依1‰税率计算,追征印花税110,308.60元。
(九)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的规定,你单位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72,316.09元。
(十)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营业税225,104.05元、增值税2,129,685.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9,636.09元、印花税110,308.60元、企业所得税1,066,882.26元,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追征你单位营业税225,104.05元、增值税2,129,685.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9,636.09元、印花税110,308.60元、企业所得税1,066,882.26元和相应滞纳金,追征教育费附加59,844.03元、地方教育附加39,896.07元、堤围防护费33.02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72,316.0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26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26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