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_关于送达福州优仕佳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23-09-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优仕佳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09-04

福州优仕佳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3〕249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3〕249号

福州优仕佳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1PB9K0Y):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9号宁德大厦(原宏福大厦)15层1503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的宿松县圣达菲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开具的4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06935797-06935811、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00903325-00903352,品名:*服装*女上衣、*服装*女连衣裙等,金额:3754274.64元,税额:488055.70元,价税合计:4242330.34元)。

其中,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06935797-06935807、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00903325-00903336、00903341-00903352,品名:*服装*女上衣、*服装*女连衣裙等,金额:3045670.31元,税额:395937.11元,价税合计:3441607.42元)均已用于办理出口退税,退税金额395937.11元。

其中,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06935808-06935811、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00903337-00903340,品名:*服装*女连衣裙、*服装*女长裤,金额:708604.33元,税额;92118.59元,价税合计:800722.92元)为作废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宿松县圣达菲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395937.11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358541.03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5097.87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0756.23元。(具体月份见下表)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7170.82元。

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

当月1日汇率

视同内销收入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

6月

437011.7

7.1315

3116548.94

358541.03

25097.87

10756.23

7170.82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二)、(三)、(四)、(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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