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鸿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3-09-08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185号
广州鸿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FUR5W):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522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52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52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5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3〕522号
广州鸿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NFUR5W):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祥和路36号244铺)2019年3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76份,金额合计44,245,443.67元,税额合计5,751,907.42元,价税合计49,997,351.09元。货物名称为彩电、液晶电视组件、主板、液晶显示屏等,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核查的资料,证实你单位存在虚假注册地址的情况;(二)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三)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四)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五)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查询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六)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实际控制人为虚开团伙企业成员之一;(七)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4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751,907.42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