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筹建期、筹办期、开(筹)办费涉税事项汇总

史炳凯
2023-07-25
来源:税递网

【税递网】筹建期、筹办期、开(筹)办费涉税事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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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事项税种(会计)涉税(会计)问题依据类型依据名称(链接依据原文
筹建期、筹办期、开(筹)办费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如何会计处理?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_财会〔2006〕18号附件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2 管理费用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如何会计处理?财政部官方问答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筹备期间的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待企业投产当月一次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同上进行财务处理么?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筹备期间的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待企业投产当月一次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同上进行财务处理么?

留言编号:2076-3640257

答复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1-03-15]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开(筹)办费如何税前扣除?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如何处理?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筹建福利费如何处理?河南官方问答

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您企业公司是处于筹建期,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发生的费用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超过标准列支的福利费,应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增。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筹办期是怎么认定?企业筹建期结束的标志是什么?福建官方问答

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筹备期认定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
宁波官方问答【2011年度汇算清缴】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17、企业筹建期结束的标志是什么?

筹建期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至企业开始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一般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生产为筹建期结束。

筹建期取得银行理财收益是否即认定企业已开始生产经营?厦门官方问答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筹建期取得银行理财收益是否即认定企业已开始生产经营?属于筹建期,银行理财收益冲减开办费。

筹建期的企业是否需要做年度汇算清缴,无收入。

湖北官方问答湖北留言平台_筹建期的企业是否需要做年度汇算清缴,无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筹建中,请问用不用填关联业务往来报表?

青岛官方问答

青岛咨询反馈_我们公司是去年10月份成立注册的,目前还在筹建中,请问用不用填关联业务往来报表?

存在关联企业或者关联交易的企业需要报送.
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天津官方问答

天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三、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筹办期间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取得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能否在新企业税前扣除?北京官方问答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开办费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天津官方问答

天津在线访谈_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取得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我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已成立,新企业能否以这些发票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3-04-03 14:58:11]

[黄橡文] 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新企业提供证明筹建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者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原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3-04-03 15:01:01 ]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申报表中如何填报?浙江官方问答

【2014年度汇算清缴】浙江国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问题解答

20、现行政策规定筹建期不作为亏损年度,企业筹建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如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方法,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加计扣除。

增值税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官方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我公司原先是一般纳税人,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这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用于进项抵扣?福建官方问答

福建12366问题集_2021年1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9.我公司原先是一般纳税人,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这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在筹建期间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可以用于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的进项税额抵扣。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判断销售额占比规定的实际经营期是否包含筹建期?福建官方问答

福建12366问题集_2021年1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4.2011年设立的一般纳税人,长期处于筹建期,2020年12月开始才取得销售收入,且12月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收入比例超过50%。该纳税人2021年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因此,该纳税人应以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销售额判断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如超过则2020年及2021年均可以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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