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僵尸企业” 处置措施的通知_税总发〔202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07-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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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僵尸企业”

处置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税收营商环境,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出以下支持和服务“僵尸企业”处置的措施:

一、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僵尸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可按有关规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二、通过合并方式处置“僵尸企业”时,被合并的“僵尸企业”存在欠税(滞纳金)且在合并时难以缴清的,可以凭《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依法转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缴纳义务,被合并的“僵尸企业”结清其他未办结事项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通过新设分立方式处置“僵尸企业”时,被分立的“僵尸企业”存在欠税(滞纳金)且在分立时难以缴清的,可以凭《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依法转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缴纳责任,被分立的“僵尸企业”结清其他未办结事项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僵尸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时,企业印章遗失的,在企业作出印章遗失声明后,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不再要求加盖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失联的,可以由其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代为签字。

五、“僵尸企业”在办理清算过程中,因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向其发放发票或者为其代开发票,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因其存在欠税(滞纳金)等情形或者纳税信用级别较低不予提供发票。

六、“僵尸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重整程序终结裁定,可以参照“新设立企业”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对企业完成破产重整前产生的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不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七、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办理涉税事宜。要组建专门团队,加强政策辅导,加快业务办理,促进“僵尸企业”出清。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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