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留言公开_个税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_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公积金贷款项由夫妻一方全额扣除还是各扣除50%?
发布时间: 2023-04-1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纳税人所属地:青岛
留言时间:2023-3-30
标题:个税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
内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公积金贷款项由夫妻一方全额扣除还是各扣除50%?
答复机构:个人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2023-3-31
答复内容:已于3月31日电话联系咨询人,解释了房贷利息专扣相关政策和申报操作方法,咨询人表示已清楚了政策和操作。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