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留言咨询_事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讲课费需要开具发票吗?_我是一省级事业单位的干部培训学院,因工作需要经常需要邀请党校老师或专家给职工讲课,发放给老师或专家个人的讲课费超过500元以上需要开具发票吗
事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讲课费需要开具发票吗?
编号 2022062400000002
姓名:纳水文
留言时间:2022-06-24 17:04:31
留言内容:
我是一省级事业单位的干部培训学院,因工作需要经常需要邀请党校老师或专家给职工讲课,发放给老师或专家个人的讲课费超过500元以上需要开具发票吗?有什么规定?
处理状态:已办结
处理时间:2022-06-27 00:00:0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青海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