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留言咨询_车辆转让_我公司有辆车转让给了其他单位,取得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抵扣的入账依据吗?是否需要另外代开增值税发票?
车辆转让
编号 2022090700000001
姓名:徐小苑
留言时间:2022-09-07 09:41:33
留言内容:
我公司有辆车转让给了其他单位,取得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抵扣的入账依据吗?是否需要另外代开增值税发票?
处理状态:已办结
处理时间:2022-09-09 00:00:0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您咨询的是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如符合该文件规定,则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