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留言咨询_员工产假后补足到企业平均工资的部分是否免除个税?_员工于2018年休产假,企业平均工资高于当年社平的3倍,补足到企业平均工资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产假后补足到企业平均工资的部分是否免除个税?
编号 2023010400000001
姓名:苏梓雨
留言时间:2023-01-04 10:22:36
留言内容:
员工于2018年休产假,企业平均工资高于当年社平的3倍,补足到企业平均工资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处理状态:已办结
处理时间:2023-01-06 00:00:0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2008]8号)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发放的生育津贴补差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由企业支付的生育补贴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