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资产评估增值、减值涉税问题汇总
经济事项 | 税种 | 涉税问题 | 地区(依据) | 执行口径 |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总局解答 |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内蒙古 |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导致资产所有权属改变,则应视同销售并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因此,企业评估后资产虽然增值,但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资产计税基础不变,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资产评估增值后用于对外投资,则所有权发生改变,应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 |||
甘肃解答 | 贵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如果评估后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该公司,其资产的计税成本不变,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评估后该项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等情形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该公司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作为扣除项目,计缴企业所得税。 | |||
深圳解答 | 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房产税 | 房屋、土地评估增值增值部分是否需要交房产税? | 河南解答 | 三、根据《河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发(1995)42号)规定,二、固定资产中房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如果涉及固定资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 |
河北解答 | 根据《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0号)规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 |||
原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评估入账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陕西解答★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总局的解读认为,部分企业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但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土地以国家授权经营或作价入股方式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不属于取得土地所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不需要按评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事业单位当时无偿取得的划拨用地,改制后评估作价的,不需要按评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
资产评估减值 | 增值税 | 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 国税函〔2002〕11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国税发〔2009〕10号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 | 个人所得税 |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税发〔2008〕115号 | 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并投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并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税函〔2005〕319号(已废止) |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注意: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 |
国税发〔2008〕115号 |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 |||
财税〔2015〕41号 |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
辽宁解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应全国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失效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
青岛解答★ | 15、个人股东用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有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在2号公告生效前,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号公告生效后,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 企业所得税 |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 | 财税(2015)65号(已失效) | 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已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还。 |
财税[2019]62号(不予公开) | 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将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 | 企业所得税 |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对企业逾期使用的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 企业所得税 | 是否能提折旧? | 国税函〔1999〕815号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东北电业经济开发总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所〔1999〕2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及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企业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超提折旧,清产核资中对企业逾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虽然可以估价入帐,但也不得提取折旧。沈阳东北电业经济开发总公司虽然在1995年将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入帐,并在1997年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再次确认,但属于逾期使用并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对该开发公司出租给铁西热电厂、阜新太平发电厂的固定资产超提折旧的部分及评估增值部分补提的折旧,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 印花税 |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是否交印花税 | 财税〔2003〕183号 |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总局
发布日期:2021-11-23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南
邮政企业在邮储银行改制时划拨土地评估增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618fd4fa9854dadb004406de5e4b92b
问题名称:
邮政企业在邮储银行改制时划拨土地评估增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1-05-24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2014年邮政企业因邮储银行改制,对原有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进行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增值金额是否计入房产原值交房产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三、根据《河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发(1995)42号)规定,二、固定资产中房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如果涉及固定资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陕西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2b28de7874a43b7b4e22997b53251b0
问题名称:
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5-08
纳税人归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原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评估入账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0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总局的解读认为,部分企业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但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土地以国家授权经营或作价入股方式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不属于取得土地所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不需要按评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事业单位当时无偿取得的划拨用地,改制后评估作价的,不需要按评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甘肃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贵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如果评估后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该公司,其资产的计税成本不变,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评估后该项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等情形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该公司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作为扣除项目,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