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12366网上留言_甲商业银行开展的“满88返30”活动,返给个人的现金30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_甲商业银行与乙商城签订联合开展“满88返30”业务营销活动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持有甲商业

厦门12366网上留言
2023-03-28
来源:厦门12366网上留言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甲商业银行开展的“满88返30”活动,返给个人的现金30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01dc2271ecc48e290ca1230ff29f8a5

问题名称:

甲商业银行开展的“满88返30”活动,返给个人的现金30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3-03-22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甲商业银行与乙商城签订联合开展“满88返30”业务营销活动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持有甲商业银行信用卡到乙商城购物的信用卡客户,凡购物消费满88元,甲商业银行通过乙商城返给信用卡客户30元。如客户丙购物100元,只需刷卡支付70元,返的30元由甲商业银行根据乙商城提供的刷卡购物流水及返现明细在活动结束后一次性转账付款给乙商城。请问:
1.甲商业银行通过乙商城返给丙客户的30元,是否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甲凭活动方案、甲乙签订的“满88返30”活动合作协议、刷卡购物流水及返现明细和向乙商城转账支付返30的付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否正确?
3.因乙商城返30,属于乙为甲代收代付,不属于增值税征税项目,因此乙商城无需向甲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正确?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购买货物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乙商城,乙商城应就客户及银行支付的款项分别开具发票。
若您有特殊情况,建议持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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