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2366网上留言_法院罚息是否按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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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法院罚息是否按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3-03-23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
对方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一直未支付,我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款项,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付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请问,此部分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24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