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2366网上留言_公益性资产使用权移交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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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公益性资产使用权移交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留言时间:2023-03-27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
A国有企业将账上的城市道路等公益性资产移交政府相关部门使用(未办理产权移交登记),该行为需要视同销售按不动产转移缴纳增值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2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