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2366网上留言_自然人代开的农产品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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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自然人代开的农产品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3-03-28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
自然人代开的农产品普通发票(自产),受票单位能抵扣增值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3-29
答复内容:
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