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2366网上留言_二手房交易系统指导价格远高于真实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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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二手房交易系统指导价格远高于真实成交价
留言时间:2023-03-31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
坐标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交易个人所有的一套(继承50%)的房屋,该房屋系1998年建成,步梯7楼,县城老小区房龄大且无电梯,最终真实成交价为1300元/平米,办理税务时系统指导价却显示2500元/平米。因涉及继承,若按系统报价将导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比真实情况多近2万元,故交易中断。从办税窗口处了解到,2023年税务局大幅提高二手房指导价格,且约有70%的二手房成交价格远低于系统指导价,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请问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价格是否经过细致推敲,依据在哪?对于这种评估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价格的情况该如何修正?纳税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正当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4-04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