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2366网上留言_关于清远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的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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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清远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的税务处理问题
留言时间:2023-04-08
纳税人归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
我司为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建安成本11000万元,其中有8000万元工程款受托支付给施工方的第三方,根据当地土增扣除标准成本为10000万元,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是否按照当地土增扣除标准成本为10000万元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清远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4-12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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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