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2366网上留言_合伙企业的土地被政府收储,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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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合伙企业的土地被政府收储,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3-04-10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名下的土地和房屋被政府收储,收储协议里面注明了土地、房屋、构筑物等的收储价格。我公司可否按照财税[2005]4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收储补偿款总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4-12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