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12366网上留言_关于用工单位支付至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得税扣除依据等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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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用工单位支付至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得税扣除依据等相关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3-04-23
纳税人归属地:云南
问题内容:
背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问题1: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及凭据是什么,是否可以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除此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合规凭据?
问题2:用工单位在税务系统申报按照工资总额2%向上级单位申报上缴工会经费时,哪种情况下工资总额中能包含劳务工的工资总额部分,哪种情况下不可以。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4-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