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2366网上留言_外籍人员劳务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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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外籍人员劳务开票
留言时间:2023-05-17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
我公司接受外籍人员提供的劳务服务,外籍人员前往税务大厅代开劳务发票时,工作人员告知外籍人员无法代开个人劳务发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5-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由购买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取得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