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2366问题集_2018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23-06-12
来源:

  1.从事批发、零售图书的企业在财税〔2018〕53号文件发布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规定:“八、……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从事批发、零售图书的企业应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八、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3.音像制品在零售环节能否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3号)规定:“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

  因此,音像制品在零售环节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4.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销售电子图书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一、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6.销售电子图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因此,销售电子图书不可以同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7.哪些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一、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因此,以上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8.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9.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0.销售自产的晒干人参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植物类

  ……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晒干人参可以免征增值税。

  11.销售茶叶筛选机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规定:“十六、农机

  ……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因此,销售用于筛选毛茶的茶叶筛选机可以免征增值税。

  12.通过无人机灌溉农田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

  因此,通过无人机灌溉农田可以免征增值税。

  13.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抗癌药品,是否需要按照不同药品种类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一、自20185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以按照不同药品种类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14.一般纳税人外购石料生产的建筑用石材,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因此,一般纳税人外购石料生产的建筑用石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5.汇总核算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家分支机构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分机构是否还可以汇总核算增值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四)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设区市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

  第十六条 总机构发生迁移或者分支机构出现增减变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分别向省国税局和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总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会同同级财政机关,层报省国税局、省财政厅提请取消其适用本办法。”

  因此,汇总核算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家分支机构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分支机构不得参与汇总核算。其余机构仍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分别向省税务局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适用本办法。总分机构不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机关,层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提请取消其适用本办法。

  16.一般纳税人提供爆破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爆破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17.修补体育场跑道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

  ……

  (四)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二、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列示:体育场属于代码“03”构筑物的“场”,包括露天原料场、废渣场、停车场、晾晒场、露天体育场、训练场、其他场。

  因此,体育场属于构筑物,修补体育场跑道应按照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18.提供软件编程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

  ……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

  因此,提供软件编程业务,应按照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

  19.提供车辆年检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因此,车辆年检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认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20.游泳馆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游泳馆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照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1.布置考场和安排监考人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因此,布置考场和安排监考人员,应按照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2.房客因丢失房卡支付给酒店的赔偿款,酒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因此,酒店收取房客丢失门卡取得的赔偿款,属于提供住宿服务的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23. 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服务的,对于进项税额的分摊方式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5.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收购发票应在开具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6.2018年6月30以后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1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1月1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

  因此,2018年630日以后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7.因产品降价退回的款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8.企业丢失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应按原值还是按净值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因此,企业丢失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时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时不可以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30.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刊登遗失声明的内容,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因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刊登遗失声明的内容,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1.税务机构改革后,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12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因此,税务机构改革后,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3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二、自19998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与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名称不一致,项目建设方是否可以按照建筑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二、项目建设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项目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与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项目建设方按照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来开具发票。

  34.选择差额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辞退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5.自然人销售砂石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三、基本规范

  ……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2.销售医疗器械、铸钢、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应税项目;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4.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或服务;

  5.其他不予代开发票的项目。”

  因此,自然人销售不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砂土石料可以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备注”栏次填写“所销售的砂土石料不属于需要行政许可的货物”等相关内容。

  36.向个体户收购农产品,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 第二条规定:“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个体户不属于其他个人,不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37.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寄送途中丢失,是否可以补开?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若发票丢失的,丢失发票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不可以补开。纳税人可以凭原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合同、付款凭证、书面报告回执、声明作废版面等原始单证据实列支。

  38.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有抵扣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票样附后)。”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没有抵扣联。

  39.《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本期出库的应税部分“金额”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附件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规定:“十、本表第10栏本期出库应税部分‘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成本;……”

  因此,《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本期出库的应税部分“金额”应填写销售成本金额。

  40.企业购置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大巴车,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规定:“一、自2016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因此,企业购置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大巴车,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不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41.子公司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母公司。母公司取得子公司的分红,是否需要对差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母公司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42.杀猪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第二条规定:“(一)畜禽类初加工 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因此,杀猪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杀猪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3. 服装设计企业委托批发零售企业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委托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44.企业委托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因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但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七、本通知自2018年1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自2018年11日起,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6.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因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项目,该笔委托研发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47.母子公司共同接受一项劳务,销售方全额开票给母公司,子公司应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48.销售方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时,购买方应取得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销售方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时,购买方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49.其他个人发生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不代开发票,企业直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的经营业务的个人,企业可以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0.给寺庙捐赠筹建款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 )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因此,给寺庙捐赠筹建款项,若该寺庙属于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且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对其进行公益性捐赠,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1.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因此,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在季度按实际利润额申报。

  52.通过京东金融进行贷款,贷款方没有开具发票,只开具了贷款票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贷款方如果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就应该开具发票,企业以此作为借款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3.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工伤团体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工伤团体保险,不属于以上规定范围内的,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4.企业在境内发生的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应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按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可以开发票的,对方属于单位的,可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对方是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5.企业向其他单位租用办公场所,向出租方支付了水电费,承租方应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承租方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向出租方索取凭证,并以此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6.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57.非税票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税务总局未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使用非税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8.A公司委派员工到B公司任职,A公司有年金制度,B公司没有。该员工的年金由B公司承担,并划转到A公司缴纳。该笔年金是否可以在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B公司支付的年金,若该公司能够提供税前扣除凭证,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9.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我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60.境外A公司转让境内股权给境外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付款方境外企业B为扣缴义务人,即使指定委托代理人,仍由委托人境外企业B承担扣缴义务。


阅读52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